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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点击数:2594   录入时间:2018年10月26日

——201810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艾力更·依明巴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防震减灾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具有地震多、分布广、强度大、灾害重的特点。唐山、汶川等地发生的特大地震,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和沉痛的教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国家战略安全的高度出发,针对防震减灾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灾抗灾救灾相结合,全面提升综合防灾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保障。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做了大量工作。开展防震减灾法执法检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的实际行动和举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7月至9月开展了防震减灾法执法检查。现在,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作报告。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防震减灾法执法检查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检查组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对照法律、查找差距,依法督促有关方面全面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责,切实做好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为全面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综合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赴云南开展了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常委会制订了执法检查方案,成立了执法检查组。紧密结合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和当前防震减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了十项重点检查内容。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蔡达峰和我担任组长,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学勇、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任副组长,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参加检查,同时还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赴地方的执法检查。

717日,执法检查组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栗战书委员长的批示,对执法检查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个部门负责同志在会上作了实施防震减灾法的情况汇报。7月至9月,执法检查组分为三个小组,分别由三位副委员长带队,赴吉林、江西、湖北、四川、甘肃、新疆等6省(区)开展执法检查。此外,还委托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河南、广东、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检查组深入基层,在省(区)、市(州)、县召开了多场座谈会和专题汇报会,并全面检查法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规划、地震应急预案等文件的制定情况,实地检查了安全示范社区、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学校校安工程、地震灾后重建社区和地震台网中心、地震监测台站、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避难场所、防震减灾教育基地等。执法检查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深入开展群众访谈和问卷调查,以全面检查各级政府落实防震减灾法定责任,强化防震减灾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完善地震监测预防救援体系,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的情况。各检查小组分别形成了检查报告,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检查报告。在汇总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执法检查报告(稿)。925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执法检查工作,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执法检查报告(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认为,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防震减灾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等作了更全面的规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建立了防震减灾四级规划体系,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防震减灾法对建立防震减灾工作体制机制、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防震减灾法修订后,积极推进防震减灾的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大、政府及地震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防震减灾法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进行防震减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收到了良好成效。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完成了防震减灾地方法规制定或修订工作。济南、合肥、唐山等设区的市也制定了防震减灾条例。目前,我国现已有防震减灾方面法律1部,行政法规5部,部门规章7部,省级地方性法规41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46部,市级地方性法规10部和市级政府规章20部。

(二)法律宣传普及活动广泛开展

各地普遍开展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实施“六五”“七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以“5·12”防灾减灾日等重点时段为契机,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推进地震应急检查及应急演练常态化,广泛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与避险自救互救知识,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升学校应急疏散的组织和管理水平,强化师生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三)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得到提升

一是优化监测台网布局。目前已经建成了覆盖中国大陆及周边海域的地震观测台网,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地震监测能力达到2.5级,地震重点防御区和人口密集的城市达到1.5级。国内地震2分钟左右完成自动速报,实时服务用户上亿人次。

二是强化震情监测管理。积极推动地震科技进步,实施国家地震科技创新工程。发射首颗地震电磁监测试验卫星“张衡一号”,减灾卫星、无人飞机、大数据和遥感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在川滇等地建设了地震科学实验场,在新疆、甘肃等地建成主动源探测试验场,开展地震短临预测方法和观测技术试验与检验,取得多项创新性和实用性研究成果。

三是强化震情跟踪研判。落实观测异常核实制度,实施跨部门、多学科震情联合会商,划定年度全国地震危险区。十年来,有565级以上浅源地震发生在当年划定的地震年度危险区内,云南景谷、新疆精河、云南墨江等地在地震发生前,地震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报送了震情会商研判意见,提前演练和准备,切实取得了减灾效果。

四是建设地震预警系统。首都圈、福建沿海和川滇部分地区具备了地震预警和烈度速报信息快速发布能力。推进火山监测预警系统和南海海啸预警中心建设。在20余条共计6642公里的高速铁路布设了新一代地震监测预警系统。

(四)地震灾害预防体系建设不断加强

一是开展震灾风险识别和评估,加强震灾风险规避和管控。发布实施了第五代全国地震区划图,全面消除不设防地区。开展地质灾害点、环境风险、病险水库、公路安防、危险桥梁等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治理。推进城市活动断层探察、震害预测等基础性工作。目前完成82个城市的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131条地震活动断层填图、200多个城市地震小区划,国土利用、城乡规划建设依据更加科学,为在城市建设中避让地震地质不利地段打下了基础。

二是推进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严格新建建筑抗震设防监管,将新建建筑抗震设防纳入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依法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减隔震新技术、新型建筑材料逐步推广应用,新建建筑抗震设防水平不断提升。推进老旧建筑抗震排查和鉴定加固工作,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了摸底排查工作,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逐步解决部分老旧房屋抗震隐患。

三是大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将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加强农房抗震宣传与技术指导,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党的十八大以来,累计安排补助资金1625亿元,支持了1659万户贫困农户改造危房。事实证明,改造后农房抗震性能显著提升,新疆、四川等地农村抗震民居在多次强震中经受住了考验。

四是基本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09年至2012年校安工程实施期间,全国共排查鉴定学校37.5万所,单体建筑物217万栋,校舍面积14.5亿平方米,摸清了中小学校舍场址分布、建筑质量和安全状况。加固校舍1.3亿平方米,新建重建校舍2.2亿平方米,对4000多所学校实施了迁移避险,基本消除了D级危房。全国中小学校校舍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得以基本实现。

(五)地震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高

一是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地震应急准备。目前全国各省、市、县政府及各级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均编制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达30余万件。出台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国家标准,建成各类避难场所2.27万余个,可容纳1.6亿人。推进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建成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2319个,在地震高发区确保震后12小时之内受灾群众能得到有效救助。

二是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地基本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地震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形成了以解放军、武警和消防为突击力量,以医疗救护、专业搜救和科研管理等机构人员为专业力量,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基层灾害信息员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建成20余万人的专业地震救援队伍。国家地震救援队先后实施了21次国内外重大救援行动。

三是全力抗震救灾。玉树、芦山、鲁甸、九寨沟等重特大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派出专业力量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及时研判余震趋势,发布灾区烈度分布图。迅速抢修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及时排除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隐患。组织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灾活动。

(六)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成效显著

地震发生后,紧急调运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拨付救灾资金,开展灾后保险理赔。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震后拨付生活补助资金38.4亿元,紧急转移安置351.1万人次。

灾区各级政府及时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项目资金、技术支持,调查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修订发布灾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汶川地震恢复重建三年任务两年完成,在借鉴汶川地震恢复重建经验基础上,玉树、芦山、鲁甸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取得重大进展,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法律有些规定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震形势依然严峻,防震减灾任务艰巨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大陆及周边地区进入了相对的地震活跃期,地震的数量明显增多,分布范围明显增大,我国的防震减灾形势非常严峻。特别是最近十年,是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最严重的十年。据统计,我国地震死亡人数占全部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的52%,为众灾之首。目前,我国东部地区近20年未发生6级以上地震,超出上世纪以来6级地震最长历史平静期,我国西部地区仍处于强烈地震活跃时段。不仅如此,我国大陆国土面积58%以上、近55%的人口处于7度以上地震高风险区,这样的震灾风险,远高于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同严峻的地震形势相比,我国在地震监测预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都还存在明显不足。

    (二)城市老旧房屋、农村民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占比依然较大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明确对城乡民居抗震设防提出了要求。检查中发现,我国民居抗震设防能力不足的状况仍没有根本改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城市有许多老旧房屋还没有抗震除险加固,抗震能力较弱;农村也有众多农居还没有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第五代全国地震区划图确定的强制性抗震设防要求在广大农村地区贯彻还不到位。如:吉林松原是8度高烈度区,也是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松原宁江区5.7级地震后,经住建、民政等部门鉴定,农村受损房屋6442户,但从实际情况看,还有很多接近临界水平的边缘户、房屋年久失修并有改造意愿的困难户未能列入改造计划,可能成为重大的风险隐患。目前在四川凉山等地的一些县区,虽然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但仍有超过50%的农村房屋未经抗震改造,有的县农村D级危房仍然达数万套,极易造成“小震大灾”的悲剧。各级政府引导支持政策没有完全落实,扶持资助力度不大,缺乏抗震设计规范技术指导,加之农民受经济条件制约不愿加大建房成本投入,对地震抱有侥幸心理,致使房屋普遍抗震性能偏低。

    (三)地震观测环境和监测设施保护力度不够

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但检查中发现,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受到不利影响乃至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如作为国家级中心台的南昌地震台,因周边地铁施工,为满足地电场观测最小安全距离的地磁规范要求需迁址重建,连续观测记录被迫中断;四川松潘地震台的水氡观测点受道路施工影响,观测井断流,水氡观测被迫终止。据统计,全国有1100余个测震台站、800余个地球物理台站,约有三分之一的地震台站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约有五分之一的地震台站受到严重干扰,108个地震台站被迫搬迁,积累多年的宝贵观测资料被迫中断、废弃,直接影响地震监测预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一些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命线工程地震风险突出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对已经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检查中了解到,有的交通、电力、通讯、供气、供油等重大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建设时期比较早,设防水平低,有的横跨地震断层,未采取专门的抗断和柔性措施,基本没有地震预警服务和紧急关闭等措施。一旦发生强烈地震,还可能引发严重的次生灾害,后果不堪设想。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需要尽快提高这些重大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落实相关地震预警、紧急关闭等防范措施。

    (五)科技对地震事业发展支撑有待强化

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对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作了规定。防震减灾面对的是一系列世界性的科学技术难题。我国地震科技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地震科技基础性工作相对薄弱,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比如,地震观测、探测和实验能力不足,大震危险性评估和巨灾风险评估等重大关键科技问题尚未解决;中国大陆有400多条可能发生强震的活动断裂,目前仅对十几条大型断裂开展了大比例尺填图和综合研究;地震科技创新型人才、学术领军人才和优秀技术人才不足,人才培养、交流和使用机制有待完善等。需要尽快改变这种现状,增强地震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防震减灾工作的科技含量。

    (六)防震减灾法的宣传普及不够深入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及有关组织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的义务和责任。但检查中发现,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与高震灾风险的国情要求相比还不相适应。还缺乏更为切实、有效的宣传手段,利用新媒体等手段进行宣传的力度还不够,有些宣传还停留在营造氛围的层面上,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有待加强。新闻媒体在主动宣传防震减灾法和防震减灾知识方面还不够。社会公众对防震减灾法律和知识的知晓率不高,预防为主和主动减灾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比如,检查组在一些省的随机调查问卷显示,有的地区超过半数的答卷民众不能掌握基本的地震避险知识。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有些地方政府还没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未能处理好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对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识不足,对法律规定的一些重要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有些干部“重救灾轻预防、重应急轻常态”的思想还依然存在。认为“防灾做得好,不如救灾表现好”。由于“防”的工作见效慢、周期长,常常被忽视或摆在次要位置。三是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理念还有待转变。国务院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中,明确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由行政审批改为强制安全性评估,并明确了建设者、评估者、监管者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与权限。国务院还在2017年修订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在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审批就相当于不须管理”的思想,导致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陷入停顿或呈现“空白”状态。四是相关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地震监测预警、减震隔震等新技术近年来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但尚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在抗震救灾中,如何组织社会力量发挥作用,相应机制有待建立健全等。

    四、对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建议

针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对进一步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入开展普法和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全面实施防震减灾素质提升工程,以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社会参与度为目标,推进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推进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法治教育全覆盖。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作品创作和载体建设,扎实做好重点人群特别是青少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地震遗址遗迹的警示教育作用,建设和利用好各类科普场馆及防震减灾示范点,开展示范创建,以点带面。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增强学校、医院、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防震减灾业务的融合应用,不断提升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运用

加大国家对地震科技的投入力度,加快实施地震科技创新工程,加强地震科学基础研究、地震行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着力解决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科技问题。全面探察地震活动断层,建设地震科学实验场,搭建海洋地震观测平台。动员全社会科技力量,推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的合作攻关,加强应用研究,强化前瞻性研究,争取实现引领型、原创型成果重大突破。

加强大陆地震构造、地震成因和成灾机理的研究,为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提供理论基础;发展地震监测预测预警技术,建设标准化、集约化的地震监测预测预警业务平台,为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提供支撑。

推进新型建筑材料与减隔震技术研发和应用,攻克关键材料、关键节点抗震等核心技术。推广抗震房屋的建筑设计规范,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中广泛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安全。研究成果尽快应用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参数确定、地基抗震处理、地质灾害防治和活断层合理避让,为重大工程建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镇和农居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大对城市老旧房屋、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的支持

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防震能力还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民居还存在不少隐患。有些地震高风险地区受地方政府财力支持不足等影响,尚未有能力开展抗震排查工作,对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底数不清。农村地区自建住房抗震设防标准较低,存在较大地震安全风险。数据表明,历次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中农村民居占比较高。建议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多震地区的城市老旧房屋、农村民居抗震改造的扶持力度,提升抗震能力,全面改变“城市高风险、农村不设防”的局面。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老旧房屋抗震加固情况的摸底排查和监督检查,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给予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为解决财政支持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支持力度,结合富民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精准扶贫工程等,一并解决城镇老旧房屋和农村民居抗震设防问题。

    (四)加大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力度

无干扰的地震观测环境和优良的监测设施是获取高质量观测数据的基础。各级政府要重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防震减灾关系、观测环境保护和开发建设的关系。尽快将地震台站建设、观测环境保护纳入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免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干扰,同时做好观测站点标识和环境、设施保护的警示标志。多部门联合依法打击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等违法行为,确保地震台网、观测设施等安全有效运行。引导、支持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地震监测设施保护。

    (五)加强统筹协调,推进综合减灾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做到信息平台互通,推进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风险隐患、预警、灾情以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要完善部门间联动机制,地震、气象、水利、交通、建设等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增强资源统筹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紧急处置能力。灾情发生后,能够第一时间启动灾情研判会商、人员调度、物资调配等应急措施。要统筹应急能力建设,各地应当优化辖区内救灾物资储备布局,推进不同灾患的应急物资、应急设施、应急通信、应急交通等一体化建设,做到“各灾通用”“一备多用”。

    (六)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和体制机制建设

适时修订防震减灾法。防震减灾法修订实施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方面情况变化显著,防震减灾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防灾减灾救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其精髓要义应当写进防震减灾法,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根本遵循和指导。二是防震减灾实践更加丰富,在地震预警、风险防范、活动断层探测与避让、应急管理、社会参与等方面积累了很多新成果新经验,需要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针对新一轮的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以及“放管服”举措调整,就防震减灾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理顺部门管理体制。

进一步推动防震减灾法配套制度的完善。“放管服”改革后,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和重大建设工程实施地震强制安全性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构建完善的地震区划、强制评估和区域评价的抗震设防要求制度体系是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体系的内在要求。建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对相关部门的督导力度,以尽快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规范引导,进一步出台地震灾害保险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改变对财政的过度依赖,推动多层次风险分担,促进减灾能力建设。“十三五”期间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将建成投用,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等与人民群众安全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的具体工作,亟需予以规范。

    (七)保持常备不懈,提升“防大震救大灾”的应急救援能力

强化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防震减灾各责任主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完善各级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机制,全面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综合能力。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省级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做到预案切实能用、管用;进一步提升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能力,加强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地震临时安置、灾后重建、理赔偿付等一系列事关灾区社会稳定,缩短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所需时间的政策性举措和工作规范。

防震减灾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都离不开坚强有力的地震安全保障,我们要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抓好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大力推进新时代防震减灾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综合减灾能力,切实减轻地震灾害风险,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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